文件資訊
重要:欲申請醫學、牙醫、中醫學系者,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年限須 8 年以上;其餘大多數系所為 6 年以上(每曆年在臺不得逾 120 日)。
一、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|重點條文
定義與認定(第1–4條)
- 僑生: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,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滿 6 年(醫牙中醫:8 年),並持僑居地永久/長期居留證件。
- 海外定義:不含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。
- 「連續居留」:每曆年在臺停留不逾 120 日;符合特定情形(交換、實習、兵役等)者可不併入。
- 採計基準:以各管道簡章規定之申請截止日或 8/31 前完成年限;必要時填具切結書並由機關複審。
招生對象與限制(第5–6-1條)
- 得申請各級學校與經核定之學位專班(夜間/在職等特定班別除外)。
- 應備文件:入學申請表、學歷與成績證明(含驗證/譯本要求)、僑居地居留證件、志願序、其他校定文件。
- 國中小/高中職/專科另須監護人同意書(符合條件者免)。
受理與分發(第7–9條)
- 駐外機構/保薦單位收件後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;海外聯招或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分發。
- 逾學期三分之一返臺者,得附讀一年;次年正式分發入學。
升學優待與名額(第10–12條)
- 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,加分優待 25%(不同入學方式計算略有差異);名額採 外加2% 原則。
- 各級學校得以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 10% 招收僑生(大學超過需提增量計畫)。
學雜費、住宿與輔導(第15–19條)
- 收費原則比照本國學生(法規另有免學費者依其規定)。
- 優秀/清寒獎助學金、醫療保險、工讀等由教育部與僑委會分別主辦。
其他(第20–25條)
- 學籍異動通報義務、就業服務法遵循、身分中止與恢復、研究所分發規定等。
二、僑生資格申請與僑生考試(升大學)須知
僑生資格
- 海外連續居留:一般 6 年;醫牙中醫 8 年。
- 持僑居地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明。
- 各年在臺停留 ≤ 120 日。
升學管道
- 推薦入學:7–8 月公布簡章、9 月校內初審、10 月繳件。
- 各校獨招:9–12 月依校系公告自行申請。
- 海外聯招・個人申請:11–12 月報名、1 月上傳備審;未錄取自動轉聯合分發。
- 海外聯招・聯合分發(僑考):2 月報名,4 月測驗;放榜:6 月中上旬。
僑考科目
- 第一類組:國文、英文、數學、中外歷史、中外地理。
- 第二類組:國文、英文、數學、物理、化學。
- 第三類組:國文、英文、數學、生物、化學。
*二、三類跨填者需加考物理或生物。
僑居加簽建議:可提前至駐處辦理;換新護照可移簽,避免關鍵時程受影響。
三、『僑生認定』與『僑居身分』Q&A
- 僑生身分由誰認定?由僑務委員會認定;申請可透過駐外機構、保薦單位或經核准獨招之大學。
- 護照僑居加簽效期?與護照效期同。
- 役齡相關:接近役齡/役男需符合在臺停留天數等要件,並依規定辦理戳記註銷與加簽(詳見駐處規定)。
- 文件語言:除英文外之外文需附中文譯本並依來源地完成驗證/認證。
- 文件不齊如何辦?可限期補正;逾期或不能補正者,駁回。
四、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:護照僑居加(移)簽規定
申請資格(摘述)
- 持有效我國普通護照。
- 越南有效永久居留權,或連續4年具一年一次以上效期居留資格且可續延。
- 在國外累計居住滿1460日,並具在越南連續滿6個月或最近兩年每年滿8個月之居住證明。
應備文件(摘述)
- 申請書(113-6版)、有效護照。
- 三個月內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(如兼持越南護照需一併提供)。
- 越南永久/暫居證明,近年居住證明,戶籍謄本等。
- 新舊護照與僑居地證明可辦理移簽。
- 接近役齡/役男:須檢附役期區間之入出國紀錄,遵守在臺停留天數限制。
五、僑委會補充宣導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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